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9001执1458号 申请人:***,女性,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济水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诉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