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9001执1458号
申请人:***,女性,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济水苑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诉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