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4452号
原告:***,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大门东。
法定代表人:*保证。
原告徐公明诉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防水工程款30624元。事实和理由:其系济源市天坛防水材料经销处业主,2015年5月26日,济源市天坛防水材料经销处与被告签订“**港湾3号、6号楼顶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后其完成3号楼防水工程,6号楼防水工程未予施工。同年6月8日经结算,3号楼防水工程共欠工程款30624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于2015年8月15日对尚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确认。后其多次催要,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济源市天坛防水材料经销处的经营者,济源市天坛防水材料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