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9001执2788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门东二楼五号。
法定代表人*保证,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此案执行标的为110894.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保林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