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001民初406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保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林业局。地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市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