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现住临沭县。
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现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35154477。
法定代表人:王顶明,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诉讼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清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晓慧
书 记 员 班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