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490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现住临沭县。

原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现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535154477。

法定代表人:王顶明,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诉讼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清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晓慧

书 记 员 班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