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1373号

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正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顶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芳,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依娴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