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1373号
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正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顶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芳,该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
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临沭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依娴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