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52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果,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正大街西首。
原告***与被告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兰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惠 婷
书 记 员 马苑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