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大河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负责人:樊安银,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樊安绪,主任。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尚珂,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大河村民小组(简称大河村民小组)、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大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大河村委会)以及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渝泽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户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1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户申请再审称,案涉土地并未全部用于建房。总计40.98亩土地中,仅有15.8亩用于建房,另有约15亩土地因修建港桥大道被征用,尚余13.64亩土地至今荒芜已十余年。为此,***户有权请求返还土地。本案并未涉及小产权房纠纷,而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户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土地,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及判决。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户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户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户原承包地上,修建了商住楼,但因未办理相应用地手续,属违法用地建设,亦即通常所称“小产权房”。现***户请求返还土地,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分配,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范畴。而对土地的返还,势必涉及地上房屋的处置问题。无论集体资产处置分配或违法用地建设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户的起诉并无不当,***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敖宇波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