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成康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12年起已将办公场所和全部办公人员搬迁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进行办公,后于2019年10月又整体搬迁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办公。故涉案合同发生时,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一审法院曾作出(2022)鲁0202民初4154号、(2022)鲁0202民初9757号、(2023)鲁0202民初2255号之二等多份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作为甲方,虽然其登记地为市南区,但根据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及法院多份生效裁判认定,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自2012年起位于崂山区,故上诉人的所在地位于崂山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3)鲁0202民初6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