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1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信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38号1-1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信邦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14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