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0233号原告:***,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红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493010.74元,并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4493010.7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合同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资金占用费为423260.33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4916271.07元;2.判令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并得知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北京平谷畅春园项目北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项目,原告即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装饰施工合同关系,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案涉项目的装饰施工义务.同时,双方约定,案涉项目的合同总金额为26044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安排各班组进场施工,并按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所有施工义务。案涉项目也在原告的参与下通过了验收,现已投入使用。另,在施工过程中,因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导致案涉项目发生了5212896.17元的增项,因此,案涉项目的实际应结算金额为31257396.17元。经原告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核算确定,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依原告的付款指令共计支付合同款24284370.09元,扣除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的2480015.34元的材料款外,仍余4493010.74元的工程尾款未结清。原告多次联系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结清工程尾款,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其付款而拒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北京腾泰亿远置业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平谷畅春园项目北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