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辖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展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徐木金,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潘杰,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旗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福堂西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世纪公司上诉称,本案实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天宁区,因此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红旗村民委员会、前巷村民小组、福堂西村民小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红旗村民委员会、前巷村民小组、福堂西村民小组诉称,2009年10月18日,双方当事人就金世纪公司承包被上诉人承包地经营苗木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约定承包期限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28年11月17日止,承包地总面积137.86亩,租金先付后租,金世纪公司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征用时,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因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承包地面积需进行调整,双方又于2015年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建设云湖路而被征用的田亩数暂估为28.65亩,自2015年11月18日起,金世纪公司不再支付被征用地块暂估田亩数的承包金,此后金世纪公司一直占用该地并停付该地租金至今。现诉请要求金世纪公司返还承包地28.65亩并恢复原状等。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管辖。金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