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等与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167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徐木金,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潘杰,该村民小组组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

法定代表人:展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诉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杨亚坤

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

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