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等与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167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徐木金,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白马村。
负责人:潘杰,该村民小组组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
法定代表人:展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震,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红旗村委会)、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前巷村民小组(简称前巷村民小组)、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福堂西村民小组(简称福堂西村民小组)诉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金世纪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红旗村委会、前巷村民小组、福堂西村民小组诉称,2009年10月18日,原、被告就被告承包原告承包地经营苗木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28年11月17日止,承包地总面积137.86亩,租金先付后租,同时还约定被告在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和政府征用时,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后因被告承租的承包地因本区城市建设需要而被依法征用,承包地面积需要进行调整,故而双方又于2015年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因建设云湖路而被依法征用的田亩数暂估为28.65亩,自2015年11月18日起,丙方(即被告)不再支付被征用地块暂估田亩数的承包金,此后被告一直占用该地并停付该地租金至今。原、被告数次协商退地事宜均未有一致意见,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28.65亩;2、被告将上述承包地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世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作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为常州市天宁区,故本案应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土地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金世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亚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俊杰
书 记 员 陆尽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