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358号
原告: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惠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林、谢燕,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聚博花园1号。
法定代表人:展云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世纪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溧阳市大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立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