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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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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5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8号《津通国际工业园》16号标准厂房A区1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348624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XEBXP。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585民初53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5535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舟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红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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