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皖0822执116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方庆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方庆祝因负债较多,目前无偿还能力。另向金融机构查询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方庆祝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陈纳新
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
书 记 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