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13983967F。
负责人:李冬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吕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29259962。
法定代表人:陶凤秀。
被执行人:陶凤秀,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吴五一,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凤秀、吴五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2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债权、股权、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银行存款、动产等),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凤秀、吴五一、***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红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