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3764号
原告:***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陶凤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河北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加银。
被告: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加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顺达汽贸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获准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惠雯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余 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珺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