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民初3766号之二

申请人:***,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29259962。

法定代表人:陶凤秀,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五一,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皖0811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账户资金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账户资金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丽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