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宁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76号之一

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宁国美。

申请人:宁国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陶凤秀。

申请人安庆国云物资有限公司、宁国美与被申请人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0811执保2号执行裁定,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祥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青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仁霞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