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548号
被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吴五一,男性,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03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五一、***名下银行存款1622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