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5030号之一
原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宏,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9981.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峻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89981.4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