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4208号
原告:*先令,男,汉族,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被告:江苏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盐马路23号剑桥商务公寓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64533009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先令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先令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先令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实体上未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令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62元,由原告*先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