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809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西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启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孙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