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王真、张文等与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5393号
原告:王真,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张文,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程炯,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玉、赵秀芝,福建度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联心村创业楼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魏明平,总经理。
被告:闽侯县良种场,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林柄村80号。
被告:闽侯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善、吴莉,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真、张文、程炯与被告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侯县良种场、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真、张文、程炯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王真、张文、程炯以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真、张文、程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4元,实收706.2元由王真、张文、程炯负担。
审 判 员  宋剑津
人民陪审员  陈学炮
人民陪审员  程书传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凌燕
书记员周燕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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