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吴鼎如与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侯县良种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民初5392号
原告:吴鼎如,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玉、赵秀芝,福建度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联心村创业楼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魏明平,总经理。
被告:闽侯县良种场,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林柄村80号。
被告:闽侯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彬,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善、吴莉,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吴鼎如与被告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侯县良种场、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吴鼎如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吴鼎如以欲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鼎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实收490元由吴鼎如负担。
审 判 员  宋剑津
人民陪审员  陈学炮
人民陪审员  程书传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凌燕
书记员周燕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