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王海春、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春,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方玉辉。
申请执行人王海春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海春支付所欠工程款501016.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松岩
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
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嘉逸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