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黄海清,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
申请执行人黄海清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9850元,向本院缴交诉讼费4222元、执行费27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福建省贤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当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