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1403执1254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你单位与葫芦岛顺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147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顺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