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民终1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忠,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云,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隆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民。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聪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聪坑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延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延隆公司一审提交的审核报告、项目工程验收及决算报告系不真实的。实际上,黄忠、黄祥茂并未参加工程验收,黄忠、黄祥茂的签名系伪造的,公章是报账员被欺骗而盖的。故一审根据审核报告确定尚欠工程款97397元错误。二、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聪坑村委会有权没收3%的质量保证金。

延隆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9739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7397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共欠息3408.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8日,聪坑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延隆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二、工程造价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工程标价为299357元含设计费、财审、税费由乙方(延隆公司)负担。三、付款方式1.本工程结算付款方式:实行全额垫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200000元整,剩下余款99357元于上级拨付专款到位后付清,次年年底结清。本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者应无条件修复。2.质量保证金支付方式:工程保质期为一周年,经甲方验收,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内如果出现问题,由乙方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施工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进场施工,该工程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面完工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力工程顺延)……六、违约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返工。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延隆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0日,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并作出工程审核意见,确认工程审定造价297397元。聪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忠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聪坑村委会公章。聪坑村委会于2018年11月27日向延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延隆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延隆公司与聪坑村委会签订的《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延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聪坑村委会应当于2019年底结清工程款,聪坑村委会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已构成违约。故延隆公司要求聪坑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延隆公司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故对延隆公司主张的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聪坑村委会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397元,并以工程款973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10元,减半收取计1158.0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聪坑村委会于二审中提供了证据一份,即聪坑村2018年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验收及决算报告(复印件),拟证明村主任和书记的签名是复印的,相应的公章是被欺骗盖的。延隆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证明对象不成立。本院认为,该证据并不能体现聪坑村委会被欺骗盖章的事实,但能够佐证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2日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2日验收合格后,经聪坑村委会委托,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确认工程审定造价为297397元。而后,聪坑村委会仅于2018年11月27日向延隆公司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就其尚欠的97397元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聪坑村委会上诉称案涉审核报告不真实,与其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上签字盖章确认的行为相悖,本院不予支持。聪坑村委会还上诉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聪坑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文如

审 判 员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烁辉

书 记 员 叶晓桐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