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2民初4111号

原告: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隆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芳,公司员工。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聪坑村iv>

法定代表人:黄忠,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隆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聪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聪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97397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7397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共欠息3408.90元);2.案件受理费由聪坑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延隆公司于2018年7月2日中标了聪坑村委会公开招标的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工程,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聪坑村委会将上述工程交给延隆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299357元。合同签订之后,延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整个工程,工程也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聪坑村委会还委托了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了健身工程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定了工程的最终造价为297397元。聪坑村委会于2019年1月15日向延隆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首笔工程款后就没有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于次年年底前支付完剩余的工程款,至今聪坑村委会尚欠延隆公司97397元工程款未支付。延隆公司多次要求聪坑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无果,聪坑村委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延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聪坑村委会未作答辩。

延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审核报告》、《工程审核书》、《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聪坑村委会未予质证。对延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延隆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8日,聪坑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工程对外进行招标,延隆公司中标后,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二、工程造价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工程标价为299357元含设计费、财审、税费由乙方(延隆公司)负担。三、付款方式1.本工程结算付款方式:实行全额垫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星期内付200000元整,剩下余款99357元于上级拨付专款到位后付清,次年年底结清。本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中标者应无条件修复。2.质量保证金支付方式:工程保质期为一周年,经甲方验收,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内如果出现问题,由乙方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四、施工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进场施工,该工程要求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面完工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力工程顺延)……六、违约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返工。如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延隆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0日,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审核并作出工程审核意见,确认工程审定造价297397元。聪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忠在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征询表建设单位意见一栏签字,并加盖聪坑村委会公章。聪坑村委会于2018年11月27日向延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延隆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延隆公司与聪坑村委会签订的《茫荡镇聪坑村村民健身广场及停车场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延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聪坑村委会应当于2019年底结清工程款,聪坑村委会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已构成违约。故延隆公司要求聪坑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97397元,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延隆公司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故对延隆公司主张的未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聪坑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397元,并以工程款973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10元,减半收取计1158.0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钱安妮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