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02B30033575B。
法定代表人:黄忠,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31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93460511P。
法定代表人:陈隆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对本院作出的(2021)闽0702执6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称,在(2021)闽0702执68号福建省延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702执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相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送达该裁定,因其在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款项属于案外资金且是国家下拨专项款,故要求解除冻结其在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款项202800元。
本院查明,2021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21)闽0702执6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2月3日向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送达(2021)闽0702执6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2月8日向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送达(2021)闽0702执6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提出本院冻结的款项中包含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毛竹山机耕路专项补助款40000元、2020年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一事一议公厕项目补助款50000元、“二水源”库区移民过渡期安置专项补助款90800元、聪坑支路错车道专项补助款12000元,合计202800元不能用于执行,根据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银行存款明细账等其他文件),其证据材料无法体现异议人所述上述款项对应的进账时间、专款性质。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平市延平区茫荡镇聪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庆华
审判员  邱 瑾
审判员  朱圣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洁敏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