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283-1号
申请人:威海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并由案外人***提供其名下位于威海市古寨东路338号815室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同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查封***名下位于威海市;
三、上述两宗房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