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魏显正、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2民初192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村东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