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望岛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02执2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望岛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
法定代表人卢**,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望岛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恒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望岛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其中***元(含利息***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望岛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