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天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市天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天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