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村1号。
法定代表人:侯玉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男,单位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同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
法定代表人:赵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童洁,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同辉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6元减半收取13178元,由上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