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6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村1号。
法定代表人:侯玉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因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霍璐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