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4195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村1号。
法定代表人:侯玉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尹福兴,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第三人:雷守锋,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尹福兴、雷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3914元,由***负担。
审判员  薄报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