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浚县。
被执行人:尹福兴,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村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尹福兴、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20)豫0505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尹福兴、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尹福兴、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140.39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于 晓 文
审判员 闫玮玮审判员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