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花园。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村。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解树彬,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第三人: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村。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
申请执行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白寺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莲花家园。
被执行人:时新,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符草楼镇。
复议申请人***、***、解树彬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作出的(2022)豫061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淇滨区法院查明,关于**江与时新、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豫0611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时新所欠**江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万元,自愿于2018年6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018年8月15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清;二、如时新有任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江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江自愿放弃对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解树彬与时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豫0611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判令:时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解树彬工资款109300元。后解树彬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豫0611民终19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与时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豫061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判令:时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资款4724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关于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061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判令:时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10000元。关于***与时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豫061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判令:时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5037.79元及利息(以105037.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时新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时新履行完毕之日止)。2021年3月1日,淇滨区法院向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明公司)发出(2019)豫0611执191号通知书,通知如下:一、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解树彬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793822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2021年5月18日,淇滨区法院依据(2020)豫0611执6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昊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路支行账户51050162XXXX********账户内762121元,实际冻结金额682079元,未冻结金额80042元。2021年5月18日,淇滨区法院依据(2019)豫0611执1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昊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州路支行账户41050162XXXX********内的存款793822元。
淇滨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解树彬、***与被执行人时新案件中,淇滨区法院冻结昊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州路支行账户41050162XXXX********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时新在昊明公司是否有到期债权债权的情况,昊明公司对此有异议。结合本案情况,时新在昊明公司是否有到期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昊明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予以支持。淇滨区法院裁定:撤销对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州路支行账户41050162XXXX********内存款的执行。
解树彬、***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昊明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时新,该行为是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昊明公司应该对时新欠付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解树彬、***于2015年及2016年在昊明公司淇水人家住宅小区项目中担任技术人员,至今未收到工资,昊明公司所述内容不能作为其拒付工资的理由,淇滨区法院异议裁定仅以不能查清时新在昊明公司有无到期债权为由撤销对昊明公司存款的执行明显有误,损害了解树彬、***的权益。时新在昊明公司有无到期债权不能作为昊明公司拒付工资的依据,昊明公司应当支付解树彬、***工资。请求撤销淇滨区法院(2022)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昊明公司的异议申请。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昊明公司无法证明淇滨区法院冻结的账户内存款为专用资金,昊明公司未提供书面承包合同进行证明,更不能证明该账户内存款为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专用款项,该存款属于自由资金。2、有证据证***公司与时新存在债权的情况,昊明公司有义务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代偿责任,淇滨区法院冻结昊明公司的存款无误。请求撤销淇滨区法院(2022)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昊明公司的异议申请。
昊明公司称,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均是直接支付给时新,未过昊明公司的账户,昊明公司没有违法分包的事实;解树彬、***与时新之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昊明公司与解树彬、***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公司支付工资。昊明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涉案账户内资金来源及用途,属政府监管工程款,是为保证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应终止执行。昊明公司与时新之间没有到期债权,因时新未与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最后的对账,无法确定鹤壁市鹤企联置业有限公司超付时新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请求维持淇滨区法院(2022)豫061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淇滨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淇滨区法院在执行***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时新案件中,冻结昊明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是对被执行人时新对昊明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执行,昊明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现昊明公司明确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时新对昊明公司是否享有到期债权无法认定,淇滨区法院应停止对昊明公司的强制执行,淇滨区法院异议裁定撤销对昊明公司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九州路支行账户41050162XXXX********内存款的执行并无不当。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昊明公司应该对时新欠付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及昊明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代偿责任的主张,均是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申请执行人有权另行主张。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解树彬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22)豫0611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