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493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施文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90307P,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村1号(未提交负责人证明)。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雨霖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雨霖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