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民初1918号
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铜锣湾铭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姜定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43457651Y。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路**。
法定代表人:雷鸣,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5843559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杰,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系该公司行政部主管。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湖北中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阮向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