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鸣,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户籍所在地钟祥市),系雷鸣之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7)鄂0802民初15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但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雷鸣名下有一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名下无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名下无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证券等其他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