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2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7月27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雷鸣,男,生于1971年8月2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钟祥市人,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鸣,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鸣、***、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鸣、***、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822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