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21)鲁01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105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蒙,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意,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吴 峰
审判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