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960号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河东购物中心,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银桥街与东兴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总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啸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河东购物中心、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