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672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8021L。
法定代表人:王楠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李思远,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李祥,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思远、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思远、李祥、***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思远、李祥、***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