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11民初105号
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路北侧、***路东侧**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山东月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月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双月园路交汇处西北角。
负责人:***。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稳、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超级飞侠》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具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超级飞侠》系原告历经三年重金打造的一部全新儿童3D动画作品,自2015年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等多家电视台及爱奇艺、乐视等多家视频播放平台播出后,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剧中“**-Jett”“**-Dizzy”“多多-Donnie”等卡通形象更是受到观众的追捧。目前《超级飞侠》已经在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创造国产动画进入欧美主流儿童频道最多的记录,国内全网点击量超过140亿次,相关消费品全球销售额已逾10亿美元。迄今《超级飞侠》系列已有《超级飞侠第一季》《超级飞侠第二季》《超级飞侠第三季》《超级飞侠第四季》《超级飞侠帮帮忙》《超级飞侠大百科》等电视剧在各大卫视热播,剧中卡通形象经系列电视剧及电影的推广已具有相当的公众影响力、消费者吸引力,相应的线下衍生产品也一直热销。原告于2013年已对“玩具一Jett(飞机形态)”“玩具一Jett(机器人形态)”“玩具一Dizzy(飞机形态)”“玩具一Dizzy(机器人形态)”“玩具一Donnie(飞机形态)”“玩具一Donnie(机器人形态)”“LOGO一超级飞侠”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及经济效益。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所售商品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首先,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从外包装、产品外形、产品设计上均与原告所诉争的著作权产品具有明显不同,且包装上有明显的标识,显示了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商等必要信息,相关信息均不涉及原告。原告的著作权产品系以直升机为基础,将其拟人化而产生,而被告所售商品系将卡通狗进行拟人化,除颜色同样选取了常见的粉红色以外,二者在本质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易导致混淆误认。二、被告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即便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但原告所述著作权系动漫卡通形象,而被告所售产品为食品类的棉花糖,二者属于不同领域,原告也未举证其著作权产品涉足食品领域,且糖果类产品在生活中均是儿童向家长央求购买,被告选择常见的彩色主要是为了引起儿童的关注,并在其发现是糖果商品后引发食欲并最终促成家长为了孩子购买。换言之,被告的商品主要出售给孩子,而孩子只要看见了并发现是自己喜欢的糖果就会产生购买欲望,并非是因为某个具体卡通形象而去购买,因此被告销售该产品并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综上所述,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其也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损失,其主张赔偿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和2015年7月21日,经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广东**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取得包括“玩具--Dizzy(机器人形态)”“玩具--Dizzy(飞机形态)”“玩具—迷你变形**”在内的《超级飞侠》卡通形象的多份美术作品登记证书。2016年3月8日,广东**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6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于2022年6月12日,跟随***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路九州超市,***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3.5元购得“糖上花开棉花糖35g”一个及其他物品(微信付款并截图),取得九州超市双月园路店购物小票一张,***对九州超市、营业执照、店内商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照,公证人员对取得的票据进行了复印。2022年6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2)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3119号公证书,公证书中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载明,公证书所附小票显示有“九州超市双月园路店”,付款截图显示商户全称为兰陵县宝庆超市有限公司。
对于公证取得的封存产品,封存完整,经当庭拆封对比,被诉侵权商品为“糖上花开棉花糖35g”一个,颜色以粉红色为主,在整体形象、元素组成、构图线条、配色、整体视觉等方面,与原告登记作品中**(Dizzy)的形象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明,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为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相应权利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载明的被诉商品购买经过,可证实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销售。通过对封存产品的拆封比对,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卡通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形象、元素组成、构图线条、配色、整体视觉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有证据证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卡通图案形象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被告以出售方式向公众销售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图案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系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超级飞侠》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元;
三、驳回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